“小区要收物管费啦!”一石激起千层浪,近几个月,有关五所小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通知在职工特别是离退休职工中引起了热议。在收费标准公示期间,各种声音通过不同渠道不同形式反馈到了物业公司,反映到了所里相关部门。绝大部分业主表示支持和理解,更关注的是“缴纳费用”这项义务与“享有服务”这一权利如何对等。但仍有个别业主坚决反对收取物业管理费,拒绝履行缴费义务,却要求继续享受服务,应该说,这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契约精神”。物业公司和业主,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机构和被服务对象,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哪一方,履行义务既是享有权利的基础,也是为了更好地享有权利。
自1992年到2006年,按照国家政策,五所小区内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陆续转换为职工的私有物业,2013年,最后一批业主也拿到了商品房房产证。因此,五所小区的房子,从性质上说,完全等同于在所外其他小区购买的商品房,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属于可以完全自主交易的私人物业,理应由业主私人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这是作为业主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
“物业费”在法律层面可以追溯到1996年国家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又正式颁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就是说,物业管理费早在十多二十年前,已经通过法规的形式正式被人们所承认。很多人都听说过著名女歌手朱某拖欠物业费一案。作为业主之一,朱某在接受物业服务的同时连续17个月欠缴物管费,经法院判决,当事人被判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2万余元。
客观地说,当时购买五所小区房产的职工,已经享受了国家和五所在特定时期的特有福利。由于历史原因,五所生活小区多年来都是由所里的公有资金维持运营,在所的支持下、在物业公司和住户的共同努力下,五所小区连年获得各种宜居荣誉,使业主的物业迅速升值,成为区域内的“优质房源”。五所小区业主及住户,包括目前为数不少的非五所职工的业主,不仅长期享受了“零物管费”的隐性福利,还直接成为了物业升值的受益者。
近两年,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补贴的有关规定,由公有资金继续补贴职工生活区管理维护这一做法已经不符合中央精神,因此我所取消了这一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按规定理应收取的物业管理收入,物业公司难以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长此以往,不仅无法为居民创造和保持目前和谐、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更无法通过维修和管理使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广大业主的利益。
所里一直非常重视全所职工特别是老职工的福利,不管是节日慰问还是各项补贴,在政策出台或调整时都尽可能地优先保证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五所作为小区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不能继续补贴生活区物业管理费用,还需要居住在五所小区的职工,特别是离退休职工的支持和理解。
在业主的支持和监督下,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公示了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对应的服务准则,这也是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其义务的重要内容。对广大业主而言,缴纳物管费后必然对物业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管理效率提出相应的要求,这正是五所小区业主应该享有的权利。如何做好宣传和沟通,尽快提供符合收费标准的服务,得到业主的认同和支持,让业主缴费义务履行得心悦诚服,最终也需要物业公司以“成绩单”说话。
习惯了十几年的“免费服务”,物业公司和业主都需要尽快适应“契约服务”。双方都能够认识到“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有权利”这一点,互相支持,共同努力,相信五所小区仍然是邻里和谐、安全便利、生机盎然的“旺盘”,更是小区业主“安居”、物业员工“乐业”的美好家园!
(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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