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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号

  • 20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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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稿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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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8367发布的《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1983]邮电字458号)、1987521发布的《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1987] 邮部字225号)、19921016发布的《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19951023发布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1996612发布的《电信应急通信保障暂行规定》(邮部[1996]634号)、19961017发布的《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邮部[1996]981号)、1997910发布的《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部[1997]733号)、19971013发布的《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自2009410日起废止。

部长   李毅中

OO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