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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清理和检查通过媒体互动方式开展信息服务业务的通知

  • 2007-08-09
  • 来源:
  • 供稿人:admin
  • 字体:

(信部清[2007]374号)
2007-08-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贯彻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我部下发了《关于针对社会反映热点问题加强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的通知》(信部电[2007]293号),针对当前信息服务业务市场存在的群发诱骗短信消费、不明扣费、未明码标价、不良信息内容、虚假宣传等五类问题,部署和开展了重点整治工作。但近期,我部发现部分电信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下同)在与电视、广播等媒体合作开展互动性节目(如解析姓名、测星运、占卜、猜成语、猜字谜等)的过程中,利用虚假宣传、虚设中奖信息等方式诱骗用户使用的行为日渐突出,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为此,我部决定在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工作中,对通过媒体互动方式开展的信息服务业务进行重点清理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通过互动方式,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上开展的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移动IVR语音信息服务、固网(含小灵通)声讯等信息服务业务。
 
  二、清查重点
 
  (一)业务内容违反有关规定
 
  1、业务内容含有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所明令禁止的内容。如解析姓名、测星运、姻缘、占卜等。
 
  2、业务内容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尚,与先进文化的传播方向相违背。如通过播放无实质文化内涵的节目,以一些极其简单的答题为诱饵,利用用户投机、博彩心理,诱骗用户参与。
 
  (二)利用虚假宣传,诱骗用户消费
 
  1、标示为现场直播的节目实质为录播节目,导致用户无法与节目真实互动,却被收取信息费。
 
  2、业务宣传时不明示价格,或者不明示完整价格。如不告知用户需通过答题等方式累计积分或奖金,当积分或奖金累计到一定金额后才能获得中奖机会或兑奖。
 
  3、不明示抽奖设定条件、用户参与流程等应告知用户的相关信息。
 
  (三)设置消费陷阱
 
  1、通过播放业务介绍、语音提示等方式故意延长用户在线等待时间,或者要求用户多次发送短信且中途退出视为用户放弃中奖机会等方式,增加用户消费,牟取不正当收入。
 
  2、对于通过互动答题方式开展的信息服务业务,用户在未参与互动答题的情况下,却被收取信息费。
 
  (四)中奖环节不公开透明
 
  1、采取不正当手段设定中奖名单,如无真实中奖用户,中奖用户为内部人员,中奖号码为假号、空号等。
 
  2、谎称有奖互动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3、隐瞒或设置附加条件,导致用户无法或很难中奖和领奖。
 
  4、抽奖过程,中奖结果等环节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
 
  三、清查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
 
  各增值电信企业要按照清查范围和清查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业务应立即停止。
 
  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做好全面核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业务,要立即停止向用户收费,并要求相关增值电信企业停止经营,依照合作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对需保留的业务,要按照清查重点,对业务内容、宣传方式、用户参与流程、中奖环节等方面认真审核,确保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和各省级基础电信企业应将有关核查清理情况于2007年8月31日前分别报送我部和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备案文件应主要包括:已清理的业务列表,需保留的业务列表及保留理由等(详见附件),以及具体管理措施和工作成效等。
 
  各级电信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指导和帮助电信企业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全面掌握了解有关情况,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重点检查阶段
 
  按照信部电[2007]293号文件要求,我部将组织对信息服务业务市场及相关工作进行综合检查,上述清查重点将纳入此次综合检查内容。我部将根据基础电信企业的核查清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检查基础电信企业核查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并针对清查范围组织进行拨测和监督,未向电信监管部门备案的业务应一律停止,一经发现将依法对相关电信企业严肃处理。同时,我部将对典型案例通过社会媒体公开曝光。
 
  四、相关要求
 
  (一)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清查工作,按照“谁接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原则,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全面梳理和核查,加强业务审核和业务拨测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信部电[2007]293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强化对增值电信企业的管理责任,加大对所属省级电信企业和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企业自查清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增值电信企业,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要依照合作约定对其进行关闭端口、停止接入、停止收费等处理。
 
  (二)各级电信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信息服务业务的监管力度,重点监控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互动方式开展的信息服务业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信部电[2005]456号)、《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和《关于针对社会反映热点问题加强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的通知》(信部电[2007]29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业务拨测工作。对诱骗用户消费等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7]236号)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相关基础电信企业的责任,同时要密切跟踪市场情况,对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解决,以切实维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二○○七年八月三日